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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来源:大连天健网 作者:大连天健网 时间:2018-8-15 阅读:

有些住宅小区由于管理不到位或者弃管,导致排水井堵塞,污水流到马路上,随着夏季气温逐渐升高,散发臭味,影响居民生活环境,怎么办?《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这个问题,7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于芳、市城建局副局长李广波解读《大连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你从中会得到答案。

起草

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1995年10月,市政府颁布了《大连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并先后于1997年、2004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其上位法依据《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已废止,该办法的主要内容需要根据国务院2013年出台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我市的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全面调整。为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工作,需要尽快出台新的《办法》。

2017年上半年市城建局成立了立法小组,采取考察、调研、论证等方式,对《办法》进行了框架设计和内容择定。在征求意见阶段,邀请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企业代表召开了座谈会,组织相关部门和各区市县(先导区)城建部门召开了研讨会,认真总结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广泛借鉴了其他城市的先进做法及立法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形成了《办法》草案,先后两次向16个委办局和13个区市县(先导区)书面征求了意见,并在政务网站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依法履行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集体讨论等程序后上报市政府法制办。

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本《办法》,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7月1日正式实行。

NO.1 明确管理主体责任

《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主体责任和适用范围。在总则部分,做出了市及区(市)县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适用范围: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与建设、设施养护与安全,排水管理、污水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同时明确了相关建设、维护、运行费用依法纳入政府投资和城市维护费计划,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等内容。

NO.2 明确规划引领作用

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引领作用。《办法》明确了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编制本行政区域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立了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对城市道路建设、改造以及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步进行雨水、污水分流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建筑物、构筑物、住宅小区、道路、停车场、广场、公园、绿地等,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设置雨水收集、净化和利用设施,消减雨水径流,同时提高雨水积存、蓄渗等能力。

内容

NO.3 明确管理维护责任

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维护责任。为了解决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责任不清,导致排水管道堵塞、井盖缺损等问题,《办法》对相关管理责任进行了明确划分,一是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由排水主管部门以及排水管理机构负责;二是未纳入市政排水管网的,由所有人负责,无法确定所有人的,由使用人负责;三是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四是其他无法确定管理责任的,由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办法》规定了拆、改、迁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经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并及时恢复或者新建。《办法》细化了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致使设施发生损坏或者故障应当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危害扩大,造成设施损坏、故障应当赔偿等内容。

NO.4 明确设施管理要求

明确了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办法》规定了在市政排水管网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申请排水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向市政排水管网排放污水,在市政管网未覆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排水对环境造成污染。为了确保污水及污泥处理过程的规范、环保,《办法》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单位及污泥处置单位,做出了“应当建立包括污泥产生量、处理处置量、处理处置办法、收集运送方式及用途、用量等内容的污泥管理档案”的规定,同时要求,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停运,因设施改造、检修、更换设备或者变更生产工艺等原因需要停运污水处理设施的,在设施停运九十日前应当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日常应当配合检查等。

NO.5 明确违反行为法律责任

明确了违反《办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对未承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责任或者维护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行为;擅自接入市政排水管网或者未按照批准的井位、口径、标高、方式等接驳施工,以及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开通使用的行为;未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服从统一调度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同时对排水主管部门、排水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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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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